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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個人行動器具,可以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嗎?

1.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屬自行車類別,個人行動器具則屬其他慢車類別,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綜上自行車可在本市未收費機車格(詳因如後)、自行車停放區、未收費機慢車停放區停放;個人行動器具(其他慢車)僅能在本處劃設之機慢車停放區停放。


2. 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納入監理牌照管理,車輛須於納管日起2年內完成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及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臺北市因應綠運輸政策,鼓勵民眾騎乘無污染運具通勤及接駁大眾運輸工具,為鼓勵民眾盡快辦理掛牌作業,本處自112年7月10日起公告開放已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本市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除外),收費方式比照電動機車免收停車費。


3. 為保障付費使用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之用路人權益,現僅開放「已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本市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未懸掛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仍禁止停放於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含機車彎、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及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違者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移置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