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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無證營業停車場裁罰及精進作為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鄭麗淑
  • 聯絡資訊:2759-0666轉6301

有關臺北市議會黃向羣議員關心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管處)處理無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而違法經營停車場之業者裁罰情形及精進處理作為,停管處就無證營業之違規態樣依「停車場法」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第1次查獲無證營業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2次查獲處9,000元,第3次查獲處1萬5,000元並要求業者限期辦理該場停車場登記證或暫停經營停車場,同時皆函知財政部國稅局、本市稅捐稽徵處、本市建管處等單位依權管事項查處辦理,另亦將無證營業之業者清冊於停管處官網公告周知。同時經連續裁罰3次不予改善者,停管處將研議不得標租停管處轄管停車場。
停管處針對無證營業停車場持續裁罰未改善1年以上之業者,除依上述方式處理外,亦將加強裁罰頻次,責成業者加速改善,並持續追蹤,以維護民眾權益。同時建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停車場法,調高裁罰上限金額。
本市停管處均秉持「輔導為主、裁罰為輔」之原則,儘量輔導業者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依法營業及缺失改善,倘拒不申請或改善者,方依法予以裁罰。爰無證營業期間持續裁罰外,仍持續輔導業者取得停車場營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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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禁行騎樓。
自行車超越行人前請說借過,再從左側緩慢通過並說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