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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經營登記申請案

申請停車場營業登記應填妥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或商號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應附設立登記文件)。

二、屬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或停車塔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文件。屬平面停車場者,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建築物地籍電腦套繪圖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文件。

三、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符合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所有權人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得合法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證明文件。

四、停車場管理規範。

五、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置圖:標誌、標線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立。

六、停車場收費告示牌面設計圖。 

七、停車場相關位置圖。

八、停車場經營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申請書可從停管處官網下載(https://pma.gov.taipei/ 首頁/申請案件/交通類/停車管理服務列表/停車場營業登記申請案 ),相關申請疑問請向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索取及查詢(電話:27590666分機6335、6333)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