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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歷史沿革
本處前身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成立於民國77年3月,設3科1室1隊並置會計、人事人員,合計編制員額58員。82年配合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政風室之成立,因本處未成立政風室,刪減人事助理員1人,合計編制員額有57人。後因各科室業務職掌遽增,乃於85年7月30日經臺北市議會第7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復於85年9月9日再經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60344號令發布修正本處組織規程設立4科4室,編制員額數74員。
隨著業務環境變遷,各項業務成長迅速,既有之組織規模已難配合運作,曾於89年10月2日以北市停人字第8963922000函陳報組織修正案,經臺北市政府90年第4次組織編制審查小組會議決議:請本處檢討可委由民間辦理之項目所需之人力後,再行提報組織編制修正。復配合市府組織再造,亟需增加正式編制人員,以符合業務推動實際需要,乃積極進行修編,修正重點包括機關名稱修正為停車管理工程處、科室名稱依功能性訂定並增置機電科及增加26名員額,經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5次臨時大會第5次會議(97年1月18日)三讀審議通過,再經臺北市政府97年6月29日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發布修正本處組織規程設立5科4室,編制員額數100員。
109年本處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定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1所列 「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1規定揭示,第1類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為符法令規範,爰將管理科名稱修正為管理及職安科,並配合修正業務職掌。另為使業務推動順遂,在不增加員額之前提下,減列專員1人改列正工程司、減列工程員及助理工程員各1人改列幫工程司、減列助理設計師1人增置設計師、減列會計室專員1人改置該室股長,編制員額數維持專任100人、兼任13人;修編案經臺北市政府109年10月30日府法綜字第1093050131號令、110年6月15日府法綜字第1103023427號令發布,並經考試院110年6月30日考授銓法五字第1105363816號函同意備查。
 
本處主要業務包括:
(一)本市停車策略、路邊停車場之規劃管制、公有路外停車場興建計畫、停車場用地之徵收撥用與地上(下)物之拆遷補償、利用空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及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案件之審查等事項。
(二)停車場土木建築等工程、維修保養及申請停車場建照預審等事項。
(三)資訊、停車場水電、消防、收費系統等工程及維修保養等事項。
(四)公有收費停車場營運規劃,營運業務運作管理、票證管理、營收、統計、分析,停車場接管、督導、考核,停車場經營業之登記、管理、舉證裁處、移送以及委託經營業務規劃、執行、營收統計等事項。
(五)公有路邊、路外停車場收費與管理、協助執行違規停車舉發、委託租用民間拖吊業務等事項。